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6浏览次数:708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参评学年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校学工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评选。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差额推荐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通过事迹宣讲,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建议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工处;

3.校学工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我校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拨款后,将奖学金拨入各学院奖助贷勤专项,学院于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全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卡中,同时向获奖学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最优秀的学生。

2.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由本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要在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