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6浏览次数:1673

第一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健全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建立由学工处牵头,后勤、保卫等部门协助,各二级学院为主,组织部、宣传部、院办、团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学生公寓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籍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等各类学生。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由学校统一安排供学生住宿的楼宇。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凡符合住宿条件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及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学生公寓入住手续。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调整须经学院批准、学工处审批,学工处将根据住宿床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经学工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调换或占用其他寝室、床位。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入住学生应在每学年初预交该学年住宿费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学工处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九条公寓楼开关门及断网熄灯时间

1.周日~周四 开门时间:6:00~22:00; 关门时间:22:00~次日6:00

2.周五~周六 开门时间:6:00~22:30;关门时间:22:30~次日6:00

3.学校实行“限时网络服务、主动按时熄灯就寝”制度,执行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00~次日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每学期考试周除外)。

第十条当日关门后至零点前返回公寓楼的按迟归行为处理;迟归者进入宿舍楼应凭有效证件,接受宿管员的检查及登记。

第十一条当日零点后返回或次日开门前未返回公寓楼的行为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夜不归宿”,夜间未在公寓楼本人所在的床位住宿的同样视为“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夜不归宿检查的相关管理规定。

1.检查人员需佩戴有效检查证件,应主动向被检查者说明委派检查的部门。

2.被检查者有权询问检查人员的身份,在明确身份后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

3.检查时不在宿舍者,应在当晚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说明情况,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4.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请假者,需持盖有学院公章和相关请假权限批准人签字的假条在当天22:00前交所在楼宿管员备案(非工作时间紧急事由可由辅导员先电话告知宿管科,事后补交),否则视为夜不归宿。对涂改假条或后补假条(非工作时间紧急事由除外)视为无效假条,并作夜不归宿处理。

5.如有特殊情况需长期请假者,需持盖有学院公章和相关请假权限批准人签字的假条,交学工处登记备案,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6.凡需在公寓区通宵自修室自习者,应携带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登记;未携带有效证件登记备案者,作夜不归宿处理。

7.如因身体原因未能及时返回宿舍者,应在次日早8:00前凭本人学生证和医院有效证明(如病历等)或由学院出示证明到学工处进行登记,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8.22:00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出宿舍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楼宿管员处登记。

第十三条任何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校住宿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在校内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集中住宿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校内住宿(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学生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公寓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签订《假期学生校内住宿安全管理协议书》。各学院、部门、团体需安排学生假期留校的,应按照规范向学工处提交相关材料,经学工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具体留宿事宜。假期留校学生需缴纳相关水电费用。

第十六条毕业生离校退宿手续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生办理好其他部门所有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退宿手续。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原则上以宿舍为单位集中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室长应配合宿管员检查宿舍公物情况,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毕业生离校退宿单》。毕业生收拾好个人物品,将室内卫生打扫干净,室长收齐房间钥匙(房卡)后交宿管员验收,宿管员封闭房间后,毕业生不得再进入房间。退学、休学、参军的学生,凭学院证明和《徐州工程学院退宿单》,到学工处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公寓区为学生密集的公共场所,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吸烟、乱弃烟头,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明火蚊香、酒精炉、煤油炉、煤球炉、液化气炉等。住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主动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鼓励参加义务消防队,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办法》,参加消防技能培训,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栓、灭火器等)。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产物品,养成离开宿舍锁门的习惯。如因未及时锁门导致本人或他人财物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财产物品应带离宿舍。

第二十条住校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房卡)借与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房卡)应及时报修,凭本人有效证件补办并支付成本费用。住校学生需借用本宿舍钥匙(房卡)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宿管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寓区学生如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应及时主动上报宿管员、学院及相关部门,按照校医院或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消毒、人员隔离等处置工作。公寓区学生从疫区返回或有阶段性流行疾病特征者,应主动到校医院检查、登记备案,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等情况有权要求将相关学生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章 来访管理

第二十二条来访者系本校学生,一般可自行联系被访人员在楼下会面。确实需要进楼的,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来客来访登记表》,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宿管员有权拒其入内。

第二十三条非本校来访人员进入公寓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来客来访登记表》,符合进楼条件的,经宿管员核实无误后,由被访者带领进入。无证件的外来人员或异性不准进入公寓区。

第二十四条来访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来访人员在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22: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来访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宿管员通知传达。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五章 管控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严禁私藏或使用管控器具,一经发现按《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管控器具的认定。

1.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有关管制器具标准进行认定。

2.假冒劣质电器。

3.电瓶车及电瓶。

4.大于200W的大功率电器。

5.小于200W,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电器。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的管制器具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不得刁难、拒绝检查。

第六章 线路及插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宿舍内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强弱电。严禁跨宿舍连接网线、电源线、私接室外天线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的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禁使用无3C认证的插座。每人只能外接一组且带有开关控制的多项插座,使用时严禁缠绕、必须就近连接于墙体插座,且放置于自己的书桌或书架上,严禁放置于床上、抽屉内及易燃物周围;停止使用或离开宿舍时应将多项插座断电。

第七章 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场所,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杜绝影响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道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等,不乱倒剩饭、剩菜和污水。室内卫生由各宿舍学生自己负责打扫,垃圾装袋并及时带到楼下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自觉爱护公寓周围环境。

第三十三条对于维护公共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如及时报告突发、意外事故者,主动举报宿舍内违纪现象者,拾金不昧者,主动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工作者,对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者。

第三十四 条宿舍内个人物品应按规定整齐摆放,盥洗室、卫生间保持清洁;宿舍内不准乱扯绳线挂衣、挂帘、挂床罩(确实因身体原因需要悬挂的,需学生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后签字确认,并报学工处批准后方可悬挂,但非休息时间不得挂起);蚊帐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挂起,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收起。

第三十五条“文明宿舍”评选有关规定。

在上一学期被评为2次及以上“十佳”称号的宿舍,可在本学期初,以宿舍为单位向二级学院申报“文明宿舍”。学工处对申报宿舍进行检查审核,评选出“文明宿舍”并挂牌。

第三十六条每周三统一对学生宿舍进行内务检查评比,并于次日将检查结果在学工处网站进行公示。当月连续四次获评“内务优”的宿舍以及审核通过的“文明宿舍”,将被评选为月度“十佳宿舍”。

第三十七条公寓区范围内各类车辆应按规定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三十八条在公寓区内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须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方可在指定区域开展。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公共设施及水电管理

第四十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以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室内家(器)具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学生按已定床位逐件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家具,室内公用家具由室长保管,家具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故意损坏家(器)具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依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或调离本室的,需经该楼宿管员核对所使用的家具等物品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丢失或损坏家具按规定赔偿,乱拿或调换家具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水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有特殊说明的宿舍除外)。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根据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及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免费用电8度、用水4吨,具体配额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发放,超额部分应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生可持校园卡在各公寓楼大厅圈存机上充值水、电费用。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积极参与“优良学风宿舍” “考研宿舍” “党员宿舍”的创建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公寓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优良学风宿舍”评选办法详见附件2)。

第四十五条鼓励二级学院采取各种形式在公寓区开展专业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院系文化等各类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延伸到学生公寓。

第四十六条鼓励在公寓区开展健康向上、富有知识性、趣味性的文化活动,丰富大学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条为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在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深化学生党建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公寓区设立学生党员工作站(公寓学生党员工作站的机构设置、人员选聘、工作职责、具体要求等详见附件3)。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学生公寓区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不在校内住宿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所有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在校内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集中住宿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校内住宿。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住宿的主要场所,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得无故夜不归宿。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不在校内住宿。

1.已婚的;

2.因生理或心理等方面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校集中住宿,且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同时有家人陪同居住的;

3.因教学工作(如实习、交流学习等)需要,由学校安排须离开徐州赴外地较长时间的;

4.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不在校内住宿。

1.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2.因学业成绩留降级的;

3.平均学分绩点<2.0的;

4.有其他不适宜校外居住情况的。

第五条申请不在校内住宿的程序。

1.符合不在校内住宿申请条件的同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在校内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学工处网站下载),报所在学院审批。

2.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学生应如实填写不在校内住宿原因和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依据和拟住宿的情况;

(2)房源证明:住家里者须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家中租房居住者提供租房契约;寄住亲戚家者要有亲戚担保意见、亲戚的户口复印件等;在校外租房者须于办理不在校内住宿审批手续后15日内提供相关租房证明;如有合住人应如实注明;

(3)各种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4)学生及家长签字认可的《徐州工程学院不在校内住宿注意事项告知书》。

3.所在学院收到申请后必须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同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申请者获得学院初步同意后,通知家长来校,并在申请表的“家长意见”栏内签字。

(1)家长来校应带身份证件,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签字手续;

(2)路途太远家长不便来校者,学院与家长联系,由家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采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交至学生所在学院。

5.学生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完备后,经学院审核同意,须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者,方可由学院汇总报学工处宿管科。

6.学生持所在学院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到学工处宿管科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第六条相关要求和说明

1.为了便于宿舍管理和财务收费管理,原则上定于每学年6月份集中办理不在校内住宿学生申请审批手续;各学院每年审批结束后,将所属学院同意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名单汇总,于6月30日前报学工处宿管科。

2.经批准同意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生宿舍的床位,申请不在校内住宿期限以“整学年”计,中途如确有困难需回校住宿者,必须提前15日向所在学院和宿管科提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空余床位情况适当安排,并补收住宿费(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计、超过一学期按一学年计)。

3.学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在校内住宿及在办理申请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4.学生不在校内住宿期间及往返学校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等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不在校内住宿学生必须每季度向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不在校内住宿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不在校内住宿地点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重新登记注册。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6.各学院要加强对本院不在校内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掌握学生不在校内住宿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7.每年申请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人数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徐州工程学院优良学风宿舍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

1.宿舍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宿舍内学习气氛浓厚,同学关系融洽,相互之间经常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2.宿舍成员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宿舍成员勤俭朴素,平日能注意节约水电、粮食等,无铺张浪费行为;

4.每学期该宿舍获得1次以上“十佳宿舍”称号;

5.宿舍成员奖学金获得率在60%以上(包括60%),本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6.被列为“最差”宿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1.凡自愿参加“优良学风宿舍”评选活动的宿舍,均由室长在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统一组织向学工处申报。

2.评选在每学年初进行。各学院对申报宿舍成员的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宿舍提交学工处宿管科,宿管科对申报宿舍成员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学工处审批。对审批合格的宿舍,学校将授予“优良学风宿舍”称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3.优良学风宿舍评比不受班级限制(如混合宿舍)。

附件3:

公寓学生党员工作站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学生党员工作站”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在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以及二级学院党委(总支)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公寓区的学生党员和干部,在实践中“履行宗旨,锻炼党性,提高修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在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深化学生党建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机构设置

1.“学生党员工作站”设立:校学生党员工作站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各二级学院分站(以下简称“学院分站”);各学生公寓楼分站(以下简称“楼道分站”)。

2.“学生党员工作站”均成立站务委员会,设立:校“学生党员工作站”总站站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分站站务委员会;各学生公寓楼分站站务委员会。各站务委员会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委员若干。

3.所在工作站(分站)的学生党员成员,原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各级站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人员选聘

1.总站站长和指导教师由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选派确定;学院分站站长原则上由学生党支部专职委员担任,指导教师由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选派确定;楼道分站站长由总站站务委员会负责选派。各站站务委员由总站委和学院分站委推荐,与指导老师协商同意后确定。

2.总站站长必须是中共党员,各分站站长和委员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或表现突出、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主要学生干部。

四、工作关系

1.总站作为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的派出机构,对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对总站的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并对总站站长及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对总站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总站业务上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宿管科及其指导教师的指导;具体领导楼道分站开展工作,指导协调学院分站开展工作。

2.学院分站作为学院党委(总支)的派出机构,对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党委(总支)对学院分站的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并对学院分站长及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对学院分站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学院分站业务上接受总站的指导。

3.楼道分站对总站负责,要为总站和学院分站提供本楼学生党员和干部的公寓表现情况信息;学院分站对反馈信息与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学院党委(总支)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其学生党员和干部在公寓表现,进一步做好学院学生党建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五、工作职责

1.组织公寓区的学生党员和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不断提高学生党员和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

2.在相关部门、学院党委(总支)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

3.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发挥公寓区的育人功能,提升公寓区的文化品位,提高同学们的精神境界。

4.遵纪守法,团结和带领同学们积极参与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设,发挥党员和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关心和帮助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同学,暖民爱民,加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同学们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党员和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

5.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党组织反映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公寓区的表现情况。

六、具体要求

1.学生党员和干部应积极参加所在“学生党员工作站”的工作。学生党员和干部在公寓的表现将作为优秀党员评比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在公寓的表现将作为转正的重要依据。入党积极分子和主要学生干部在公寓的表现将作为党组织对其平时考察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项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学院分站要加强与所在学生党支部的联系,在积极分子入党、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各项评优评先时,向所在党委(总支)和相关部门提供考核对象在公寓区表现情况的材料。

3.为了总结学生党员工作站的工作经验,激励各学院党委(总支)认真指导工作站的工作,引导广大学生党员和干部积极参加工作站的工作,校党委每年进行一次先进工作站、工作站先进个人以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表彰。

4.在学生公寓区建立学生党员工作站,是我校加强和改进学生党建工作,创新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积极探索以学生为主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全面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希望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和推进该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提高,让学生党员和党外青年积极分子既成为党组织的工作对象,又成为党组织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使我校的学生党建工作既符合党的要求、体现党的性质,又贴近学生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