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4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育人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分别对应A、B、C三档。原则上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全部在校学生人数的25%。

(一)特别困难(A档),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以下4个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以上情况学生“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父母双方(或单亲)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者突发重大疾病(如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或遭遇严重意外事故。

3.当年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旱灾等。

4.当年本人突发重大疾病(如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或遭遇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二)比较困难(B档),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符合以下4个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

3.父母双方下岗未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一般困难(C档),指不符合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可以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或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进行;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一)提前告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向学生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在线如实填写本年度(学期)的申请表,提交申请并打印《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3.在本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并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会上根据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表各项得分以及其他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的认定情况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困难等级并陈述困难说明。学院对学生进行经济困难认定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材料向学院提出异议,学院在接到异议材料后需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学生工作处对学院的建档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建档备案。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院应积极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调整分为增补认定、提高等级、降低等级和撤销认定四种情况,学院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摸排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信件、电话、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弄虚作假,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或拒绝核查的。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四)生活不节俭,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专业必需除外)、奢侈品,有与其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五)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高度保密, 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切实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建档,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生励志典型宣传,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学院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通过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感恩教育等,引导学生阳光生活,快乐成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徐工院学发〔2018〕35号)终止废除。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