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04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分为2300元、3300元、4300元三个档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初,学生本人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在线如实填写本年度(学期)的申请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学院认定。学院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并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内提交认定结果;

(四)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

(二)不当使用国家助学金,存在高消费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奖学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徐工院行学〔2009〕 11 号)终止作废。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