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04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无恶意欠费;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参评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指标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标准分配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金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后,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要切实加强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徐工院行学〔2009〕10 号)终止作废。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