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04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破格申请条件: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指标后,学生工作处以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人数为标准分配名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金发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后,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差额推荐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通过事迹宣讲,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建议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我校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要切实加强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最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徐工院行学〔2009〕 9 号)终止作废。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15日